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9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9日


文章分享

关注官方微信

在线客服

0755-81397666
请填写表格
请填写以下表格,我们会及时与您联系
您的姓名:
您的电话:
您的邮箱:
您的传真:
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