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十不准”规定》《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25        文章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十不准”规定

  一、 现场人员管理。未按照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未到岗履职,逾期不改正的,不准继续施工。

 

  二、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发生变更的,未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的,不准擅自施工。

 

  三、重要材料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未经检验合格,不准擅自使用。

 

  四、工程质量检测。未按规定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准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分部验收管理。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准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六、检测机构管理。检测机构不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七、建材设备使用。施工单位不准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未按图纸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完毕,建设单位不准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未验收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九、工程质量保修。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不准推诿扯皮,拖延维修。

 

  十、质量事故处理。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迅速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导致工程需进行加固或拆除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成责任单位对参建的所有在建项目全面检查,未经检查合格不准施工。

 

  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管理措施,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

 

  一、管理职责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一律不准继续施工。

 

  二、安全条件达标。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

 

  三、管理机构配置。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配备不齐全,不准继续施工。

 

  四、教育培训管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五、隐患排查整治。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或安全隐患未消除,不准继续施工。

 

  六、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批、论证或未按审批、论证通过的方案施工,一律不准施工作业。

 

  七、基坑支护管理。深基坑工程未按规定实施第三方监测,或监测数据超出控制值,未制定实施安全措施的,不准继续施工。

 

  八、起重机械管理。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安装、检测及验收,不准使用。

 

  九、模板(脚手架)管理。脚手架及模板工程主要构配件未按规定检验的,不准进行搭设作业;未经验收的,不准实施下一道工序。

 

  十、安全事故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成责任单位参建的所有在建项目全面检查整改,未经检查合格不准施工。

 

  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管理措施,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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